护理系社团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9-0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系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及我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理系学生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社团是根据南阳医专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年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社团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六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七条 护理系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受护理系团总支指导,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必须接受社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社联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九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社联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必须经社联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十条 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管理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更换和罢免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修改社团章程;

(四)对社团变更、注销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应当每学年召开一次,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人数应达到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对社团变更、注销、章程修改等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联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主要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不服从系团总支管理者;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监督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

第十五条 社团成员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第十六条 社团会员有按学年缴纳会员费的义务。

第十七条 社团成员应自觉遵守社团章程,对社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社团负责人、系团总支提出,但在决议改变前必须执行。

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

第十八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5名以上同学发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具备一定条件,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十九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社团全称须冠以“南阳医专护理系”,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二十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辅导员、系团总支一致同意并报由社联认可。

第二十一条 社团可聘请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学校教师担任指导教师,但须事先经系团总支、社联及校团委的审批同意。

第二十二条 社团在获得社联审核批准后,可自备艺术图章、会员证卡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四章 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系团总支和社联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系团总支和社联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系团总支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社联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邀请校外人员参加学生社团活动时,必须先向系团总支和社联申请,说明邀请时间、目的,及被邀请人的工作单位、职务等。经系团总支和社联批准后,方可正式邀请。

第二十七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社联、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挂靠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社团的财务

第二十八条 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主要来源为:社团成员缴纳的会员费(每学年不得超过25元/人);寻求学校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在报经挂靠单位和社联批准后,可以接受社会赞助等。

第二十九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社联经费管理规范,应自觉接受社联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三十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挂靠单位和社联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一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社团注销解散时,其财产由挂靠单位和社联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六章 社团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社团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社联履行学年注册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社团要定时按挂靠单位和社联的要求及时登记活动预告和总结。挂靠单位和社联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

第三十四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挂靠单位和社联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第三十六条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应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三)不接受系里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予以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系团总支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七章 社团的变更与注销

第三十八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社联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联申请注销登记:

(一)没有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分立、合并、解散的;

(三)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条 社团提出注销申请,注销申请书应当由社团负责人、社团签名并经会员大会通过。挂靠单位和社联核准后,经校团委批准,系团总支和社联应当组织人员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该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财务清算完成后社团予以注销并以公告形式宣布解散。

第四十一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系团总支将上报校团委社联将其解散: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社联、相关业务部门、挂靠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五)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实际成员人数连续两学期不足二十人;

(二)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三)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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