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纪律意识,维护我系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或因事必须在一段时间内中止上课或其它教学环节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辅导员或系相关领导请假。如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私自停课、停考的,以旷课、旷考处理。
二、学生请假3天以内者由班级辅导员审批;3天以上1周以内者,由辅导员签字后报系学工办审批; 1月以内的由辅导员签字后,报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审批;1月以上者,由系书记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学生请假时间超过6周的,需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三、学生请假期满,应按时到批假处销假。
四、学生请病假,应持有校保健室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或病历,再按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五、学生的请假手续,应由本人亲自办理,不能以找人代替或者电话通知的方式请假。特殊情况者,应有辅导员出面进行办理。
六、请假离校的学生在考试期间应返校参加考试。确实不能参加者应按有关程序办理缓考手续。
七、学生请假期满应按时返校并办理销假手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续假者,经辅导员与学生家长联系,同意后,根据请假审批权限到原批假人处办理续假手续。